从加班争议解决的角度看,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正常工作时间的确定,这与用人单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关;二是加班事实的证明;三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四是对加班的理解
首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确定,这与用人单位实行的工时制度有关;这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解释,我们这里不研究
第二个是加班证明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并承担不利后果。
b应提供证据证明加班审批制度应向工人进行公示p>对于明确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需提供加班审批表或审批程序。但加班审批制度应向有关方面公示。不能向当事人提供公示证据的,加班审批制度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判决向当事人支付加班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法,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员工打交道,必须首先向全体员工公布或告知
如果劳动者要求加班,仲裁或司法机构一般会对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如果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对加班工资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进一步提供相关加班证明。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举证责任有条件倒置,即“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加班费。公司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拥有的证据。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受领人的姓名和签名,保存两年以上以备将来参考。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前的证据,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限,举证责任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第三是加班费的计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号文件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薪天数[时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数×8小时)][月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二十一点七五×150%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计算的加班工资基数和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的休假工资基数,按照当月实际工资数额确定扣除该职工上一月提供的当月加班工资后。劳动者上个月未提供正常工作的,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当月的实际工资扣除当月加班工资的数额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
第四种是对加班的理解
加班和值班
用人单位称之为“加班”值班,这是一种“文字游戏”,但不能逃避法律义务。目前,除公务员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外,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都受到劳动法的规范。一些民营企业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值班”的概念,向加班员工转移,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而值班人员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的用人单位会在上班期间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贴,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上班期间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基本相同,这就不是加班费,应该视为正常工作,视为加班
虽然在值班时,工人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休息,但毕竟值班要求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停留在指定的地点,这也是一项劳动任务,因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工务费。
工务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按制度安排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有关,但值班期间的休息工作一般是非生产性工作。加班是指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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