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并非直接包含应收账款在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各种生产、运营及其他各类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项收入,此类收入属于财务会计科目的收入类别。
然而,应收账款却是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各项经营行为,应当向购买方或接受方收取的未偿付金额,此项目属于资产类别。两者在财务处理方式以及报表分类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前者属于利润表中的重要指标,后者则列入资产负债表。然而,若企业已为销售业务开具了相应发票,即便尚未实际收到相关款项,这部分收入也已被确认为营业收入范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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