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诈骗金额认定无论网络诈骗金额多少,都构成诈骗。网络诈骗金额3000元构成诈骗罪;小于3000元的治安处罚,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有相关法律来进行约束保护大家的权益。
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与风靡,实践当中发生的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愈来愈多,例如:盗窃,诈骗网络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物品、武器等。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大都认定为财产犯罪。而财产犯罪,数额往往是定罪的标准,更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相比,其数额具有特殊性,因此认定的标准也不一样。本文试从这一角度探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新鲜事物,学界至今对网络虚拟财产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二、虚拟财产数额的种类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而种类繁多,游戏运营商在开发游戏过程中,往往设计种种游戏装备以及货币,供游戏参与者使用,在目前社会流通中大概有以下几种数额种类。
(一)运营商自定价格所形成的数额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网络游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随着网络游戏参与者对虚拟财产现实需求的扩大,除了游戏参与者之间的离线交易虚拟财产以外,很多游戏运营商也开始瞄准这一市场,为了获得利润而出售虚拟装备和财务。例如:在腾迅网络游戏中,腾迅公司将1Q币标价为1元人民币,1Q币兑换1万游戏币,游戏参与者进入游戏,需要购买QQ币才能进行。这种以网络游戏运营商自定义虚拟财产价格的方式,在目前,网络游戏空间中成为确定虚拟财产数额的最方便的方式。
(二)运营商回收价格所形成的数额运营商回收价格是指游戏运营商将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回购所定的价格,游戏运营商开发游戏出售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流通,有流通当然有消化,当虚拟财产累积到一定量的时候,网络游戏运营商势必控制虚拟财产数量,以使网络游戏有序进行,为了吸引游戏参与者的持续参与,游戏运营商将部分利益返还给游戏参与者,使得游戏参与者不仅能够享受精神上的满足,还能获得金钱的收获,游戏运营商以回收的价格收购虚拟财产。
(三)商业合同价格所形成的数额有需求的地方就有市场,各大网络游戏运营商都希望自己的游戏能够占领市场,纷纷寻找代理商扩大自己游戏的影响力,与代理商合作,谋求发展,取得最大利润,因此便产生了商业合同价格。
(四)玩家离线交易价格所形成的数额玩家离线交易价格是指游戏玩家将虚拟财产在网上自行决定的价格,其定价往往比较随便,不同的玩家对相同的虚拟财产可能定价不同,玩家对虚拟财产的买卖大多通过讨价还价的形式,在网上交易也比较自由,只要满足了自身的需求,交易就能成功。在各大网络游戏网站基本上都有游戏玩家的离线交易现象。
三、侵犯虚拟财产数额的具体认定侵犯虚拟财产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侵犯财产犯罪中涉及到侵犯财产的数额认定问题。认定虚拟财产犯罪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正确的估价,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因此较之于其他侵犯财产性犯罪的数额认定方式不同。
(一)以游戏运营商的价格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游戏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其出售虚拟财产一般都有公开的标价,如新浪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和虚拟财产;其价格在数元到几百元之间,由于虚拟装备的数据都保存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因此游戏运营商通过网站为游戏者开辟了虚拟财产交换、购买游戏装备的服务平台,让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得以用人民币明码标价。
(二)以玩家投入成本计算以玩家投入成本来计算,因为任何玩家参与网络游戏都必须付出相应的网络游戏费,包括从游戏营运商获取进入游戏的费用,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从游戏开户至获取该装备所必须的上网时间所需要的网络费用,购买游戏装备费用等。以玩家投入的成本计算,能够最大程度的反映玩家受损失的数额,毕竟不同的玩家投入的成本不同,对玩家而言也是最公正的。
(三)以游戏交易市场的价格确定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一定条件下其价值的反映。所以交易的价格可以作为某一商品估价方法。而既然有交易,必然有交易价格,因此有人提出根据虚拟财物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具体的虚拟财物的价值,而且这种价格也是一种市场价格,比较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商品市场价格的确定除了由商品的成本决定外,还和该商品的供求量有关。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根据游戏者取得该物品的难易程度和劳动代价,及其在游戏中的稀少程度,必然导致各种游戏装备的价格也不同。因此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数额确定以具体的交易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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