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调解属于打官司不
实际上关于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调解以及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及其实践要求,我们的国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进行明确规定。
这部法律被称作程序法,字面意思不难理解:即法院应该遵循依法确定的程序来履行其法定职能。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当人民法院接收到符合本法第108条所载明条件的起诉请求时,必须要予以受理。
同样,第112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指出:“当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或口头起诉后,经过认真审查判断,如果认定符合起诉所需的条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立案,并且通知到相应的当事人;反之,则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明确告知当事人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法院立案必须诉前调解吗
民事诉讼法庭在进行公开审理过程中,会依法征询各方意愿,问询案件双方是否同意接受法庭调解之途径。
若双方均无异议且表示愿接受调解,则由法院担任调解机构组织相关的调解工作;若其中一方明确反对或调解失败,则法庭将另行选定日期对该纠纷进行判决并作出裁决。
在法院立案之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冲突是一种重要的处理方式。
通过调解手段,诉讼当事人得以协商寻求争议之解决方案,以此规避冗长的正式审判程序所产生的诸如时间及经济上的各类成本,并且同时有助于增进涉讼各方之间的理解与互信关系。
我们必须认识到调解并非万能的解决办法,对于特定情形仍需启动正式的审判程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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