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我省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未成年犯处于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对他们将来回归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监狱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必须保障它们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犯管教所要改善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照顾到这些孩子的不同的文化基础和年龄结构,开展多层次的办学,保证这些孩子有比较充足的学习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对于修完义务教育课程的,要发给未成年人毕业证书。另外,对于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犯罪的未成年人解除劳动教养后,符合复学条件的,原来的学校应当允许他重新入学,对他的有关犯罪档案严加保密。符合升学条件的,学校应当将其与其他学生同等对待,不能因为曾经犯罪而不予录取。
长期以来,为教育转化未成年犯,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积极探索,克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未成年犯基本能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得到一定的技术教育。目前,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在教学内容、教学质量、教学设施、教师队伍等方面都还不能与社会全日制教育相比,在现行体制下,未成年犯很难正常完成学习任务。这部分人刑满回归社会后,由于文化程度低,在就业和重新上学方面将会遇到重重困难,甚至由此导致一方社会的不稳定。
由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而且从事未成年犯教育的教师属于民警编制,因此,在目前体制下,尚无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全日制中学学历教育范畴。不过,我们将大力支持合肥市教育部门,加强与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联系,把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由合肥市教育部门指导和组织该所编制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内容,并在师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及颁发证书等方面提供支持。
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按照改造人数和综合定额标准供给所需经费,未成年犯的学习教育经费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统筹安排。我们将向省司法部门建议,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按社会同等规模学校拨付教育经费,支持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设必要的教学楼,配备必需的教学设施;同时,争取省编制部门支持,增设享受教师待遇的民警编制,以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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