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相关事宜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对于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地开始执行退休政策,无需他们额外提出申请。
我们应当坚决杜绝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出现提出超过或者等于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以各类名义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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