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与12万元纳税申报制度
时间:2023-06-07 14:45:07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税务筹划是个人理财中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我们财富生活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税法体系日臻完善的今天越发凸显。税务筹划可以使我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变相的省钱,这便给我们打开了扇理财之窗。如果只是宏观的去说它的重要性,也许大家并不很理解,那么就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工资、年终奖金的税务筹划:相同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同的发放方式,每年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相差很多(假设:2006年,王先生每月工资为5000元,年终奖金预计共有24000元,全年总收入84000元。)

方式1:年终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1600=5400(元),5400元适用的税率为20%,每月应纳税额为5400×20%-375=70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705×12=8460(元)。

方式2:年终一次性发放24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600=34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400×15%-125=385(元)。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全a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为385×12+2375=6995(元)。

方式3:奖金分13次发,其中每月发1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12000元。每月工资与奖金合计为6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1600)×15%-125=535(元)。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35×12+1175=7595(元)。

在这个例子里,由于利用了个所税法中关于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的纳税政策,找到了节税点,我们发现对于中、高收入者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对于节税是有利的,而分摊到每个月是最不节税的。对于非年终奖金性质的奖金,由于无法利用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的纳税政策,则平摊到每个月而不是一个季度一下子去发是比较节税的。由此,我们可以微观的看到了税务筹划在个人理财中的重要性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已经正式实施,那么在实行了这一制度后,我们应该怎样考虑税务筹划的问题呢?首先我们必须了解这一政策,了解个人所得税法,这样才可以找到合理合法避税的途径,现将申报内容做一简述: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9、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10、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对于以上12万所得中不包括在内的所得有: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未超过国家规定上限部分(上限为1066.5元)的住房公积金

实行申报机制后,可以考虑以下几点进行税务筹划:

首先,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可以将定期银行存款转换为国债以及国家暂无纳税规定的银行发行的一些理财产品来避税以增加投资收益。考虑到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获得的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形式出现,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免征所得税;信托产品目前暂无征税规定;购买保险作为一种保障兼投资的方式,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股票买卖,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选择这些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理财,可以合理合法的避税。

其次,对于一次性奖金较少的工薪阶层均衡地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时,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这样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而对于那些拿年薪制,或者高额奖金可以自由分配的中高级管理者来说,不妨每月少拿些薪水,将大红包放到年底来拿,这样就可以既节税又增加了公司的现金流动。

第三,充分利用税法中费用扣除的规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义务。例如,该居民个人出租住房的房屋修缮费可以作为房租收入的扣除项目,每月以每次800元为限扣除,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最后,根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个人住房转让除非同时满足购买满5年,家庭唯一一套普通住房则纳税不可避免。解读政策,我们可以看出有两种不同的纳税方法:1、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进行核定征税,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选择两种不同的方式纳税,结果也会差很多。如果当初买房就是为了投资,那么赚的就是差价,如果房产的买入与卖出差价很大,那么建议选择第一种方式;如果差价很小,建议选择第二种方式。但是,考虑到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控制二手房交易,故投资者在进行房地产投资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转让房屋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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