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1 09:44:40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清新区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并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材料

属于市政项目的需提供竣工图原件1套;

属于违法建设需处理的项目提交此项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自然人签字摁指模)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专业施工图(复印件1套,应与送规划部门备案的图纸一致)。

(1)表格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下载,如实填报;(2)申请事由概述项目性质、建设规模、本次申请内容等情况说明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3)核对无误后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盖章确认。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原件1套及相应电子文件

办理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的,应在现场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本项仅需在现场核实时提供)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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