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自愿放弃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时间:2023-03-08 08:20:28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于放弃方而言: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2、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3、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4、为不让对方探视小孩。对于被放弃者而言:1、经济上负担不起;2、认为不应该给,这种观点在农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认为子女既然给男方抚养了,男方就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自己没得到子女还要出钱抚养,被认为是不公平;3、不想给,夫妻反目成仇,认为给了抚养费就是对方得了利益,抚养费成了抱负对方的手段。对于法院而言:1、希望双方作出妥协,使案件能够调解;2、减少案件的执行。从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初忠都是从自身利益着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疑。

一、幼儿的抚养权该如何争取

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方法如下:

1、以夫妻之间的协议为准,如果达不成约定,才由法院来判决抚养权归属;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十岁以上的孩子,需要询问其意见。

一、孩子的抚养权包含的权利有:

1、抚养权可以与孩子共同居住权。除了双方约定孩子轮流居住的情形外,抚养权意味着与孩子共同居住权。那么,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自然可以与孩子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

2、抚养权包含了第一监护权的内容。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同时取得了监护权,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可以代表孩子做出孩子不能单独做出的决定;同时,代孩子行使财产所有权;

3、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用向对方支付抚养费。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虽然也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不用向对方支付抚养费,所以,不用担心对方滥用自己的抚养费;相反,对方有此忧虑;

4、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控制对方探望权。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往往是抚养权人完全制约住对方,可以随意制造困难阻止探望;

5、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一般而言,法官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处境和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虽然,这种照顾可能是给孩子份额,但是,在实体上,抚养孩子的一方多分得了部分财产;

6、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培养出更加深厚的母爱或父爱。长期居住在一起,耳濡目染,自然,感情会更加深厚;相反,不共同居住或生活的一方,与孩子的感情会日趋淡薄。

二、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如下:

1、原抚养方没有稳定的工作,在经济上有很大的困难,没能给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是患有长期治愈不好的疾病,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2、原抚养方在获得抚养权后,为了能给子女更好的生活,长期到外地工作挣钱,照顾子女的时间非常少,子女在生活上缺少父母的关心。无抚养权方为了子女在生活上、教育上有更好的照顾和成长环境,是可以提出变更申请的;

3、原抚养方没有履行好抚养的义务,经常对子女进行殴打、谩骂,甚至是不给子女接受教育,这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子女的年龄已经达到10周岁但不满成年的,无抚养权方可以问子女是否愿意跟自己生活,子女愿意的可以变更抚养权。但前提是,无抚养权方在经济上比较稳定,有承担起抚养的经济能力;

5、有其他对子女更好的正当理由说明,比如无抚养权方选择到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生活发展,而经济发达的地区是可以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此时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

综上所述,夫妻在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如果发现有抚养权的那方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其中需要提交变更抚养权的起诉状、本人的身份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离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判决书等材料。对于起诉状的内容要有说明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理由,并且说明本人有能力抚养。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和孩子一起生活,陪伴孩子成长,这样长期的生活在一起感情肯定会更深,并且在离婚时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上应该要获得的更多些,对方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二、起诉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亦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子女有权超过协议约定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目的于保护未成年或无独立生存能力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超过原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其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司法实践中,相应诉讼权利多由离婚协议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离婚时答应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却又以子女名义。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便给了离婚协议中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义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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