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自然人诉讼委托手续
《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根据以上规定,外国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如若外国人要委托其本国人进行代理的,需符合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即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委托手续是否需要公证
第一,如若授权委托书来自我国领域外的,需要办理公证(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认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需注意香港文书公证有略微差异。
第二,如若在我国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则可以免除认证手续。
第三,如若授权委托书是在我国国内案件的承办法官见证下签署的,则不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三、如何办理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因此,对于外国人而言,直接提交护照、出入境证明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即可,也无需进行公证、认证或履行相关证明手续。但外国企业或组织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需要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亦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相关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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