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告知对象有哪些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包括:
1、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3、患者的委托代理人。
在这里,我们应区分患者,患者不同告知义务亦不同,将患者区分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其中特殊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老年患者,特殊体质的患者,危急诊患者,这些患者需要特殊的告知,因为他们的治疗和常人不同,需要医方特殊告知。
二、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
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如维生素C过敏;
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
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
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
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三、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2、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3、杜绝医务人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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