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户口所在地可以起诉离婚吗
时间:2023-08-01 18:03:50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原告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就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但有几个例外: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了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到庭的被告指负有赡养、抚育、扶着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

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通常比照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是指: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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