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退休后是否还能共用?
时间:2023-11-17 14:30:08 1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廉租房是一种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入住,使用期限没有限制,但申请标准一旦不符合就无法使用。同时,廉租房无法买卖,物权属于政府所有。

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就可以继续居住。

政府廉租房不管是使用多少年都不属于个人。

廉租房没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各地对申请廉租房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

其次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

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

廉租房退休后是否仍可共用?

根据我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的租赁期限为5年,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同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廉租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因此,廉租房退休后,仍可共用,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为保证租赁双方的权益,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以明确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金标准等事项。

廉租房是一种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廉租房的租赁期限为5年,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为保证租赁双方的权益,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以明确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金标准等事项。同时,政府廉租房不管是使用多少年都不属于个人,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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