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及其制度价值
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简称司法审查原则。各国因司法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司法审查原则的特点及内容存在不少差别,但合法性审查原则无一例外均是各国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就我国而言,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及重构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构建较晚,相应的立法及理论较为滞后,以致行政审判实务存在不少误区。笔者感到,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中一个突出难点是合法性审查的标准问题。如何确定正确适当的标准,将直接关系到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的司法认定,关系到行政诉讼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因此本文将重点予以探讨。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的涵义
合法性审查标准是指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即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实际就是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举证对象和证明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随行政行为要件不同而有别,大致分为行政机构对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行政的主观目的或动机行政程序几个方面。法院相应区别不同要件及不同性质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合法性审查
治安处罚亦称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所做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同其他行政处罚一样,是维护社会行政管理秩序的一种手段,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但它与道德、教育等其他手段相比,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潜存着侵害人们合法性权益的危险性。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就有警告、罚款和拘留。另外,还有一些辅助措施如训诫、具结悔过、强制铲除、没收、赔偿损害等,其中大都属于侵益性行政行为,尤其是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对侵益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亦应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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