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并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规定
(一)一般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特殊规定:对与法律规定了其他行政行为复议期限,但是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以其他法律规定期限为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
(三)延长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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