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受理条件有哪些
凡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区农村(含“村改居”社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住房救助。
(一)五保户或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常补户中,居住高危房(指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并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的家庭。
(二)持有《集美区社会救助证》的低收入户中,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不能居住、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上述对象所居住房屋的产权证名字为救助对象的长辈直系血亲,救助对象对该房屋拥有长期使用权,且救助对象没有其他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救助。
二、厦门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受理依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集府办[2014]70号)第四条救助方式。
(一)在就地改造型村庄,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原样修缮或就地翻建等方式实施救助。
(二)对已发布拆迁公告及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未满一年的村庄,原则上采取租金救助方式进行救助;对于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已满一年尚未拆迁及列入中远期拆迁计划的村庄,只补助原样修缮;只进行危房修缮不足以解决困难的,采取政府补助租金的方式由救助对象租用本村(居)安全的闲置房;本人愿意的,也可申请安置房提前安置。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救助对象,允许对其住房进行原地修缮救助,不享受翻建救助。但需本人出具书面声明书明确与权属人的关系及使用权,并无存在纠纷问题
第五条救助面积标准。以救助对象家庭实际人口数计算享受补助的建筑面积,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需要修缮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助;租赁住房的面积,按以上标准掌握。第六条救助资金标准。
(一)散居的农村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修缮补助,按经济实用原则予以包修。修缮不能解决的,统一纳入区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二)低保户一般修缮的按救助面积补助250元/平方米;翻建的按救助面积补助600元/平方米;租用本村(居)安全闲置房的按救助面积每月补助6元/平方米。
(三)持有《集美区社会救助证》的低收入户,按低保户救助标准的一半予以补助。第九条救助工作要求。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救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贫困程度等,并根据轻重缓急和规划情况,需要翻建的救助对象,镇(街)村建部门及时联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要建立领导挂钩联系、包村干部负责的工作机制,全过程负责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和安全。要健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按季度将住房补助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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