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其它情形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其它情形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请求仲裁的意思是什么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肯定地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表达出来。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经济纠纷仲裁不服怎么办?
1、我国《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对于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案件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该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再次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我国仲裁法还确立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依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该仲裁裁决即丧失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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