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编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部分沿海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加快发展经济建设,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在本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的自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谈判审批程序暂定如下:第一条设立合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由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利用外资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项目的规划》,作为对外谈判的依据。第二条在本市设立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谈判和审批事项,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管辖。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作用,与市外经贸委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监督、检查、协调、仲裁利用外资工作,建立了上海市利用外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副市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事处设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第三条设立合资企业的商务谈判一般分为探索性谈判和实质性谈判两个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上述市规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划,主动与外商讨论或者接受外商设立合资企业的要求,同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资信调查。在探索性谈判的基础上,中外双方经过比较选择,认为有可能成立合资公司的,应当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提出成立合资公司的建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双方可就生产经营方向、企业规模、投资总额、双方投资比例、技术转让、设备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实质性谈判;同时编制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现场、厂房、运输、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国内外销售比例、结汇、融资和还款等,如双方认为在技术上、经济上可行,条件基本一致,可以签订合资企业成立合同,起草合作企业章程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草签合同、章程草案经审查同意后,中外合作者可以正式签订合同,成立董事会,通过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核发合营企业批准证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凭批准设立合营企业的证明、合同、章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无论是探索性谈判还是实质性谈判,每次谈判结束后2天内,谈判单位应填写谈判表,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外经贸委统一备案,每周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一次。第四条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权限:(一)总投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合营企业,不需要新建工厂,能源、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可以自行安排实施,外汇收支能够自行平衡的,无论是生产性项目还是非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可以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合同等,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并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核发批准证书,并报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备案。区、县设立的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备案(二)制作,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批准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区县合资经营企业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上)、不超过3000万美元,产品为国家急需,基本建设、能源、环境、能源、能源、能源、能源、环境等方面的项目,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由本市自行安排实施,外汇收支在本市综合平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草签的合同和章程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外经贸部,并抄送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外经贸部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颁发批准证书,并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等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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