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子计算器储存的数据和材料,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到诉讼中来的一种新证据。
(4)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一般应由证人到庭用口头陈述,但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书面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鉴别后所作的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一、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特点
刑事诉讼证据范围:
1、物证,书证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稳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
2、证人证言
(1)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2)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3)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鉴定意见
(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2)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3)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6、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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