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的练女士休产假期间,原工作岗位被人接替,回来上班时尚处于哺乳期,公司却在五天内连续变更其工作岗位三次。练女士拒绝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她开除了。公司的做法让练女士想不通。一气之下,她将公司告上法院,为自己讨说法。
昨天,他们已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公司因未征得哺乳期女职工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并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练女士24300元。
休完产假,三次遭换岗
练女士是渝中区人,在重庆某公司从事销售内勤工作,她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期至2014年3月26日。
2012年2月,练女士开始休产假并于同月29日生下一女。同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公司上班。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公司告诉她,她的岗位已被其他人代替了。
2012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5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再次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
同年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练女士的劳动关系。
哺乳期不得辞退女职工
无奈,练女士只好拿起法律武器来讨说法。2012年12月24日,练女士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赔偿自己3.1万余元损失。
庭审中,重庆某公司辩称,公司对练女士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练女士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其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练女士的哺乳期应为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3月1日。妇女在哺乳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重庆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三次调整岗位得到了练女士同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单方解除练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重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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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应享有的特权
钱昳心(市五中院民四庭法官):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本案中,练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练女士的工作岗位。因练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练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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