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4%和36%的年利率为民间借贷利息构筑“两线三区”
《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专家将上述规定中“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解释为:“该规定为民间借贷利息“构筑了‘两线三区’”,具体而言:
1.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即月息2%,是受法律保护的;
2.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超过部分,债务人有权主张返还,或冲抵尚欠的借款本息;
3.对于24%至36%之间利息,根据《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系自愿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已履行的,不用返还,没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空间被进一步放宽
据专家介绍,根据旧《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多年来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并不高,如果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不利。
全文5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