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仲裁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外,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超过法定期限的仲裁申请;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一名。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他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四)擅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第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第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延期,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第七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查明具体问题的,可以提交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请求,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派出鉴定人参加庭审。第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辩论结束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第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的,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书面记录开庭情况。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解决。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二条在作出裁决前,仲裁庭应当先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先进行调解,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
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应当在调解书中载明。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撤回的,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些事实清楚,可以先审理这一部分。
第十四条仲裁庭可以:,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追索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如果仲裁庭的裁决被提前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2)如果仲裁庭的裁决不被提前执行,申请人的生命将受到严重影响第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异议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第十六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盖章。第十七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劳动争议以终局裁决为准,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劳动报酬数额争议,第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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