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聋哑或盲的人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4-01-18 01:22:56 4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聋哑或盲的人有哪些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

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n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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