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强调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效的“硬指标”和“试金石”,推动形成为民办实事的“组合拳”。法院应始终坚持开门办活动,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得到群众认可。政策举措应接不接地气、是不是真惠民真利民,群众感受最真切。因此,法院应真正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期望,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真正为群众谋福利。
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效的“硬指标”和“试金石”,推动形成为民办实事的“组合拳”。法院要始终坚持开门办活动,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得到群众认可。政策举措接不接地气、是不是真惠民真利民,群众感受最真切,只有走出去、迎进来,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才能真正摸清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所难。
为 民 办 事 的 “ 组 合 拳 ” : 法 院 门 口 听 民 意 , 开 门 接 访 受 欢 迎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为民办事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在法院门口听取民意和开门接访。这些举措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措施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任务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人民法院门口听取民意和开门接访正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民的需求和诉求,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些措施也有助于提高法院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在法院门口听取民意和开门接访,人民群众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和司法过程,从而增强对法院的信任和信心。
总的来说,法院门口听民意和开门接访是一项有益于人民群众的举措,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法院门口听取民意和开门接访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也是一项有益于人民群众的举措。通过这项措施,人民群众可以更好地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和司法过程,增强对法院的信任和信心。
《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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