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办理破产案件立案流程
1、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破产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移送民二庭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通知申请人。
二、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范围
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3、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三、律师承办破产申请业务的基本原则
律师承办破产申请业务,应当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并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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