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一般性地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同时,第1033条具体列举了实践中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包括如下类型: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例如,行为人常常在夜间给他人打骚扰电话,就属于典型的侵害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例如,有个别违法分子在邻居的窗户上安装摄像头,偷窥邻居夫妻在房间内的活动,就属于此种类型。再如,擅闯他人住宅,也可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例如,实践中的“盯梢”就属于此种类型。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例如,行为人在他人浴室内违法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身体私密部位,就属于此种类型。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例如,公司未经职工允许,通过一种APP收集职工的行踪信息,就属于此种类型。再如,在网络上公布他人患有艾滋病的信息,也属于此种类型。
本条规定既有利于法院裁判案件,又有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行为指引,使人们知悉自己的行为边界。
一、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第六章名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具体来说,第六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明确宣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同时,该条第2款对“隐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的存在是为了合理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生活,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反映了“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变迁。所以,在现代社会,隐私权日益重要,成为两大法系都十分重视的权利类型。不过,在理论上,就如何界定“隐私”,存在不同的看法,包括:“独处说”、“私密关系自治说”、“人性尊严说”、“资料保留权说”等不同的观点。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借鉴国际经验,并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明确了隐私的内涵,即私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里突出强调了私生活安宁。因为私生活安宁是无法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所涵盖的。
二、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