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也就是说,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个统一”的要求,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四、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何好处
1、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3、不再多头办理,方便群众、方便企业,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4、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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