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正规的法律情境中,预先支付定金通常是无法退还的。
然而,当面对以下特定情形时,买房人才有可能得到退款:
首先,若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认购意向书之前就已经把他们所选定的房屋卖给了其他人,从而导致了买卖双方无法顺利完成正式的签约手续,那么开发商应该按照双倍的标准来偿还购房人原先支付的定金;
其次,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问题,例如未能获得相关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类的合规证明文件,抑或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买卖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甚至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那么开发商必须要将购房人之前支付的定金退还给对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装修费用损失;
若只是交易双方对于正式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的某些具体项目和细节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与认购意向书原文内容没有直接关联性,从而使签约过程难以为继的话,那么双方都不会被视为违约方,开发商应当全然归还购房人支付的全部定金;
再者,若是由于认购意向书针对付款方式、房屋面积以及房型等重要细节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导致双方在此类问题上面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署的情况,那么开发商也需要将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退还回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资格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但由于购房人自主决定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购房人便失去了索回定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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