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所明确列出的应当得到赔偿之情况下,拥有司法权力的国家机关方可能予以赔偿。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赔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途径:
消除影响的赔偿方式,其主要含义在于国家机构需要承担起在特定范围之内消除因为侵犯本人名誉权及荣誉权而导致的各类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对受害者名誉及荣誉的有效赔偿;
其次则为修复或恢复名誉的赔偿方法,该对策的核心是通过努力促使受损的名誉得以修复甚至是完全恢复;
最后一项责任形式便是公开地道歉,向受害者表达真诚的致歉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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