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管理事实产生的无因管理行为导致了相关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特定债权义务关系。
在此过程中,管理方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向被管理者如实告知实际管理状况及相关情况,同时须将从管理事务中所获收益及时、完整地交付给被管理者;
反之,被管理者则需负担起偿还管理方为实现管理行为所需付出的必要成本开支,并对管理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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