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依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睛受到伤害的,在医疗终结后,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是伤残鉴定。如果受害人的伤害构成伤残,则可主张伤残赔偿。眼睛伤害根据《评定》涉及的伤残级别较多,具体可有:
1、眼睛一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2、眼睛二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眼盲目5级。
3、眼睛三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双眼盲目4级以上。
4、眼睛四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眼睛五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6、眼睛六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眼低视力1级;或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7、眼睛七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侧眼球缺失;或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8、眼睛八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9、眼睛九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眼盲目3级以上;或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10、眼睛十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或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或眼内异物存留;或外伤性白内障。
一、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年人均收入×伤残等级×20)是一个综合性认定的过程,为此,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什么样的等级伤残必须通过鉴定明确。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3、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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