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样的事实,不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还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八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惯常居住地和受限制的人身自由。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不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且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之一与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一致的,视为复议机关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不同证据是指复议决定采纳的证据与原行政行为采纳的证据完全不同,或者复议决定增加了比原行政行为更多的新的证据支持其认定的事实。复议决定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作了不同表述,不影响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权利义务的,不属于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改变了适用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规则(含适用条款)以下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致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认为复议机关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应同时满足“变更适用规范”和“影响性质”两个条件。复议决定只增加或者减少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文章,不影响案件定性的,不属于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三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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