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往往通过在信用证的银行付款条件中加进了买方(开证申请人)制定的限制性条款,即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这样,就使卖方享有的银行信用保证付款条件又变成了以买方的商业信用决定的条件来付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原来是买方为了防止卖方的欺诈或防止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而添加进去的。但是,一旦信用证上载入了这些软条款,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对卖方的危害极大。我国的出口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载有信用证的付款必须等货物品质由买方或其授权人检验后,并由其授权代表签署了检验证书,该签名经开证行证实后,才能议付的条款。这样的记载对卖方极为不利,一旦买方代表不来或拒绝签署检验证书,卖方就无法到银行议付。
2.载有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要等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生效条款,如果这样写,信用证开出后并未生效,卖方当然不可能凭信用证取得货款。
3.载有装运货物的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的条款。卖方在上述装运条件未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发货,也无法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货款就没有保障。
4.载有信用证的付款必须由买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货运收据后,而且该签名或印鉴必须和开证行档案中予留签名和印鉴相符字样。这样,就使银行信用又转变为商业信用,失去了信用证交易的本意。
但是,如果买方真的发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上有欺诈、伪造或交易上的欺诈行为,可以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禁止款项的兑付。
商场如战场,知已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了解了跟单信用证可能出现的欺诈手法,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加以予防,使我们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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