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当助理工程师的陈小姐,因为迟到和连续两天提前休息外出与朋友吃饭,而被公司连发三次书面警告并辞退。陈小姐认为自己提早离岗不是矿工而属早退,单位没资格对自己发书面警告,故告上法庭。
来自江西的80后陈小姐在上海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任职,任助理工程师。去年1月28日,公司向陈小姐发出违纪通知,称陈小姐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期间有5次迟到记录,按照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同年9月6日,公司称陈小姐于2010年9月2日未经请假流程及主管批准擅自离岗,并隐瞒外出真相,再次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同年10月25日,公司发出第三次书面警告,称陈小姐于同年10月21日及10月22日未到中午用餐时间擅自离岗外出用餐。因3次书面警告,同年10月28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陈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去年11月22日,陈小姐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据了解,陈小姐签阅过员工手册,其中规定上班时间未经报备擅离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被处以三次(含)以上书面警告者,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费用等。陈小姐认为,关于提早外出吃饭的情况,她属于早退而非旷工,尚不足以构成书面警告处罚,因此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妥。
全文5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