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无缘无故辞退员工n+1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除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N+1”赔偿,方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其中,"N"代表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份数量,而"1"代表的是待通知金的金额(即一个月)。这两项薪资虽均为月工资,但其具体含义却有所区别。"N"所代表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1"所代表的月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在上一个月被解雇时的实际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决定辞退员工,则应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便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反之,若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则无需支付该项待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单位无偿加班员工应该怎么办
倘若雇主需员工加班,既未满足法定规定,亦无足够的合理性支撑,仅有在与员工进行充分且恰当的沟通之后,方可延长其工作时长,并依法为其提供相应的加班报酬。若雇主未能按时发放工资或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就工资支付事宜产生了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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