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育,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经济帮助款人民币4000元。
1997年,张某、杨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随后按习俗结婚,1999年生育一男孩,2000年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2003年某日晚,杨某遭公公强奸后怀恨在心,将鼠药放入酒及冬粉中,尔后,其公公食用冬粉后中毒死亡。2004年杨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张某遂以杨某毒死其家人被判无期徒刑,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结婚多年,但2004年被告杀死原告家人被判无期徒刑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育小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被告目前实际情况,为帮助其安心改造,原告应在经济上给予被告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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