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吴某,2007年受聘成为某加油站的站长,食宿均由公司提供。加油站的生活饮用水一直来源于站内的一口深井。一段时间后,吴某感觉自己肠胃不舒服,因此怀疑可能是饮用水有问题。
2008年10月,吴某将井水送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井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在发现深井水不能饮用后,住加油站的外地职工就到附近的山上取水,当地职工也从家里带饮用水过来。
但是,去山上取水路途比较遥远。于是2011年10月,吴某与离加油站400米左右的一家商铺达成口头协议,在商铺里安装一个水龙头专门供加油站取水。2012年3月的一天,吴某在吃完中饭后发现食堂的饮用水不够用,于是骑电瓶车去商铺取水,岂料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吴某身体多处受伤。
吴某受伤后,单位拿出5万元让其进行治疗。后吴某又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属于工伤。
2014年2月,加油站所属的公司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对吴某的工伤认定。
公司则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吴某在饭后出去取水,不算工作时间内。同时,吴某是为自己取水,不算工作原因,故吴某外出取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进行了庭后调解,通过辨法析理,吴某和公司握手言和。最终公司撤回了起诉,并补偿吴某6.5万元。
法官表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中,吴某吃、住都在加油站,而加油站未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吴某为解决生活所需去商铺取水应属于工作内容,其取水过程中受到机动车碰撞受伤符合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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