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的权利与义务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纳税。
公民有的权利如下: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诉愿权;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保护。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有哪些诉讼权利
(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辩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4)申请回避权。
(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
(6)反诉权。
(7)辩论权。
(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9)上诉权。
(10)申请执行权。
(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
(12)撤诉权。
(13)变更诉讼请求权。
(14)申请再审权。
(15)查阅权。
(16)复制权。
(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18)管辖异议权。
(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
(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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