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材料,申报退休。个体劳动者在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凭身份证、社会保险卡(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休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属下列情形的,审核时限为10日,审批时限为5日。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在市、州级(行业企业在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由企业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企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申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须附有职工连续半年以上的病情证明和职工领取病假工资的原始材料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表。
3、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在10日内退回企业,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核审批。
(四)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档案重新核查认定后,再进行退休审批。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时,应在《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休审批专用章。对申报退休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出具审批意见书。审批意见书应载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单位给职工办理退休怎样办理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基金征缴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
企业需要向社保机构呈报材料的资料有:1、职工档案。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3、二代身份证原件。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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