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住院昏迷期间委托儿媳公证赠房给二子,其他子女疑委托书
父亲住院昏迷期间委托儿媳公证赠房给二子,其他子女疑委托书签名有假,一纸诉状将二子及其妻女告上法院。日前,本网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委托书签名确系伪造,撤销了赠房公证书。
弥留父亲公证赠房其他子女产生怀疑
李明、李宜诉称,李明、李正、李诚、李昭、李宜系李瑞和王珍的子女。1974年母亲王珍去世,母亲的继承人没有分割财产,2003年2月父亲李瑞去世,李氏五兄妹仍然没分割财产。2005年5月31日李正去世,此时李诚告诉李氏其他兄弟姐妹,该房产已经赠与李正和李诚二人,并且有公证书为证。但李明等人认为父亲自1999年1月患病住院昏迷不醒,不具备赠与的行为能力。公证处经复查,撤销了部分公证书。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父亲李瑞将房产赠与李正、李诚的协议书无效。
被告李正之妻王云、李正之子李辉辩称:李端在办理赠与公证时意识清醒,办理公证的程序和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个鉴定“齐指”签名有假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法医学会“李瑞属于重度痴呆症”的鉴定结论,证实李瑞1999年12月住院期间不具有赠与、履行公证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王云对鉴定书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李瑞的行为能力重新进行鉴定。据此,法大鉴定所进行鉴定后,出具结论为,被鉴定人李瑞精神障碍,于1999年12月17日对赠与书进行公证时处于痴呆状态,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行为能力鉴定均证实此时的李瑞不可能公证赠房。
同时,被告李诚之妻朱家作证称,委托书上委托人李瑞的姓名系其所写,赠与书上赠与人李瑞的姓名亦系其所写。但被告王云、李辉则称,证人朱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法院认定赠房并非其父“意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999年12月17日,李瑞处于痴呆状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作出的委托朱家处理赠与名下房产及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李正、李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朱家表示委托书及赠与书中李端的姓名为其所写,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李瑞将房产赠与李正、李诚的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从而确认了1999年12月17日,李瑞将房产赠与李正、李诚的赠与书无效。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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