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劳动条件恶劣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06-09 19:44:18 3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由

申诉人:赵某,男,28岁,某模具制作中心电镀房抛光工。

被诉人:某模具制作中心。

法定代表人:牟某,某模具中心经理。

1995年5月8日,赵某以某模具制作中心电镀房抛光工作间条件恶劣为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模具制作中心要求赵某支付500元违约金,否则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赵某不服,于5月2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过程

赵某于1995年1月3日被招为某模具制作中心电镀抛光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约定厂一方保证为乙方(赵某)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赵某工作的抛光工作间是一间简易工棚,面积不足2()平方米,工棚高度不足2米,内装三台简易砂轮机,供三名工人同时操作。工棚内未安装吸尘装置,也未与砂轮机配套安装抽风机,只在距离砂轮两米外的对面墙上打洞安装三台排风扇。每当三名工人同时操作砂轮机抛光工件时,工棚内便粉尘滚滚,噪声震耳,两米之外看不清人脸,相互说话须大声喊叫。一个班下来,浑身上下除眼白还是白的之外,其余都是黑的。赵某在这种工作环境下工作三个月,便经常感到头昏,恶心。其他职工也有不适感觉。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约请劳动安全部门进行现场测定,粉尘含量及噪声大大超过国家标准。

分析意见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工厂一安全卫生规程》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该模具制作中心忽视了国家的上述规定,其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健康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赵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调查结果

本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某模具制作中心同意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赵某支付500元违约金。

2.某模具制作中心电镀房抛光工作间的改造问题按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决定办理。

经验教训

这一案例说明,加强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目前在某些企业仍存在死角。因此,要切实贯彻实施《劳动法》就应进一步加大劳动安全监察的力度。不仅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要努力学习《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自觉遵守和贯彻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规程,更要让每个劳动者都知道自己应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当恶劣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自身造成损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纠正企业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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