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从社会上招聘了一名销售主管,王去应聘。他向该企业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他以前在几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的工作。该企业急需人才,很快于2000年8月至2001年8月与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加工企业聘请王某为销售总监,月薪3000元。在王工作了两个月后,他的销售业绩平平。老板要求他制定销售计划,加强销售。王认为熟悉业务需要一段时间,不能着急
半年多后,王的销售业绩仍然没有提高,所以企业对他的工作经验表示怀疑。于是派人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家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纯属虚构。该企业立即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2001年2月20日,企业通知王某,合同将从2001年3月1日起终止。此后,王在2001年2月获得了1500元的工资。王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满意,要求企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食品加工企业认为王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伪造了自己的工作经历,因此被欺骗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由于合同无效,企业无需因终止合同而向王赔偿。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王认为他是经过评估后被录用的。销售业绩不佳是因为完成销售行为需要一个过程,时间太短,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这与他以前的工作经验无关。《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企业没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认为,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但《劳动法》第18条也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以往的工作经历是企业招聘员工的参考条件。该企业之所以决定聘用王,是因为他曾在多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因此,劳动合同是以欺骗手段签订的。经调查,王在许多企业没有担任销售主管的经验,因此该企业决定终止该合同
[仲裁结果]
该合同无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王某隐瞒真实情况,虚构自己在多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企业的信任,,导致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时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王的做法具有欺诈性,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因此,王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为无效合同。Wang根据有关终止有效劳动的相关规定在提前通知期内支付替代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请求没有依据,也不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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