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动乃改变劳动合同重要事项之举,因此,雇主务必需征询劳动者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未经劳动者明确反对的情况下,雇主擅自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然而如雇主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必要的岗位调动,并且该调动具备合理性,不涉及任何侮辱或惩罚性质,同时其薪资待遇亦无减损,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间仍有紧密联系,则可遵从雇主的安排而变动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全文4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