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专利管理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专利管理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笔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
专利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4)委托其他专利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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