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监护人可以就作为基础关系的损害赔偿关系中的事由进行抗辩,如以加害人没有为加害行为,或者并没有造成诉称的损害结果等事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权从他们的监护关系亦可说明,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就诉讼问题无法商量(因为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亦无须商量(因为一方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
另一方面,监护人可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责任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减轻自己的责任。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当监护人有证据表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并无过错,当然可以减轻他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监护人还可以实施加害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财产为由进行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替代责任。
在监护人提出第三种抗辩主张,并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若抗辩主张成立,可向原告释明追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也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职权追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并判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时,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成年侵权案件谁作为被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一般情况下由其监护人作为被告,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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