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实践中,当事人因空白票据被盗、遗失,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存在应予立案和不应立案的分歧。现作如下探讨:
一、《票据法》对票据的相关规定。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定他人按票面所载明的时间、地点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特点有:
1、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制作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背书或交付票据。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款式,才具有票据的效力。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一经制成,票据权利随即发生,不论有无原因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一切事项都依票据记载为准。不得以文义以外的事项来认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5、票据是货币证券。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标的的证券。
二、《民事诉讼法》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法院递交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理由、事实的申请书。
(二)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采取的前期措施。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三)支付人应履行停止支付的义务。
支付人(通常为金融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三、根据《票据法》及《民事诉讼法》以上规定,分析如下:
(一)空白票据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构成要件,空白票据不属于完整意义上的票据。票据必须由出票人签发,由自己或指定他人按票面所载明的时间、地点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并未签发,空白票据缺少签发时间、持票人、支付的票面金额等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因此空白票据不是完整意义上票据,严格讲因空白票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票据法》调整的范畴。
(二)空白票据被盗、遗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无法递交包括票面金额、发票人、背书人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等内容的申请书。即当事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其申请书就不符合立案的条件。
(三)实践中,如法院受理了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申请,将出现如下违反法律规定情形:
1、法院无法制作包含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即使制作了不符合规定的停止支付通知书,支付人也会以空白票据无确定的支付金额无法操作,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接收,致法院无法正常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相关权利。
2、法院无法按《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在立案三日内发出包含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基本内容的公告,即使发出了,其制作的公告也必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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