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获得准许进行录像,但必须确保不会对公务产生妨害。执行现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执行死刑的现场,执行死刑的现场外都有警戒线,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另一种是民事案件对被告的财产执行的现场,如果想要录音录像且不被制止,必须等待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准确执行时间,并提前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
在执行判决过程中,若执法人员获得准许进行录像,且不会对公务产生妨害,则可以进行录像操作。
执行现场有两种:
1、执行死刑的现场,执行死刑的现场外都有警戒线,无关人员不要说录音录像了,就是进入现场也是被严格禁止的;
2、民事案件对被告的财产执行的现场,法院并没有事先贴出告示,想录音录像的人不知道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准确执行时间,也无法提前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在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执行任务时照相机或者摄像机正好开着,录音录像行为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的情况下,法警不会予以制止。
执 法 人 员 能 否 在 执 行 判 决 时 进 行 录 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等证据收集。然而,在执行判决时,执法人员并不能直接进行录像。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诉,而抗诉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新的证据收集。因此,在执行判决期间,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与案件无关的录像,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执法人员也可以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录像。
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执法人员获得准许进行录像且不会对公务产生妨害时,可以进行录像操作。但需注意,在执行死刑的现场和民事案件对被告财产执行的现场,执法人员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和程序,不能直接进行录像。同时,在执行判决期间,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与案件无关的录像,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当然,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核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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