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生病不宜健身健身房应该退卡么
此举实为违规。针对健身会员卡不可退卡之约定,其并非法定免责条款,反而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义务的违犯。在此前提下,双方所达成的健身服务协议并不属于特种商品或者特殊服务范畴,而必须遵守"经营者须负起包换、包退等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同时,鉴于个人健身活动涉及到人身权益,根据此类合同的性质特征,它并不属于可强制执行的合同类型。因此,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所缔结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并不属于可以强制持续履行的合同。关于健身卡退款问题,这并非是一项无法打破的"铁律"。即便在与健身房签署的协议中明确标示了"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这些条款也应该被视为无效。在消费者接受服务之前,他们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健身房返还相应的服务费用。当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发现商家存在售卡后不予退款的现象,他们可以向商家提出异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商家进行交涉,若协商无果,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以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计算方法
1.首先利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2.其次将计算得出的结果代入应纳税额的公式中: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我们再来深入探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措施:
1.查账征收法:此类方法需要个体工商户遵循法律相关规定,设置并维护适当的账簿记录,根据所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来进行记账和核算。在进行个税缴纳时,将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从而求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再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并缴纳个税。
2.定期定额征收法则:对于未能如前述所述设置完善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核定该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应纳税经营数额或所得金额,进而推算出应缴纳税款的精确数字。在此过程中,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会成为影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关键要素,请务必予以正确理解和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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