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债务领域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涉及如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或其中一方对此后追认等情况下,由此形成的负债则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同样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夫妻关系延续的过程中,夫妻一方可能会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外举债,但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此笔款项被用于了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共同制造营经济活动,甚至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行为,那么这部分债务亦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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