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的财物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但一般都是有形的比较多。比如,手机、项链、电脑、现金等,像一些比较重要的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是属于财务,因为他们都具有金钱价值。
2、窃取的方式是秘密窃取:都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对他人的财物进行窃取。
3、犯罪人必须是由自然人构成的:这里的自然人是指已经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可以独立行使民事责任的人。可以是几个自然人构成的组织,也可以是单独的个体。
4、具有故意盗窃的心理:盗窃人在盗窃他人财物的时候,怀有故意盗窃的心理,都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进行的。
如果在收拾行李的时候,不小心把其他人的东西也放进了自己的行李箱,这种行为不属于盗窃。因为并不是自己故意想拿的,而是自己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放进来的,并不是出于人的意愿。
只要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那就属于盗窃罪。
一、不认为是盗窃罪的情形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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